一則新聞有感而發
10 11 2007兩個DJ,一個辯稱替對方找替身領稿費,
最終被判有罪.
以為告一段落.怎知另一人,
據報道,在網誌澄清跟本沒有拿過那筆錢!
而本身可以光明正大申領工資,根本不用替身.
看了最新發展,不無感慨.
不因我是fans聽眾.
我不聽那個電台的.
而是有感當初的合作伙伴甚至朋友
一旦鬧翻了,為求自保,互揭瘡疤.
要多醜有多醜~
今年發生了一些事令我
跟一些人疏離,甚至交惡.
我為此耿耿於懷好一段時間.
常有衝動也在自己的網誌地盤巴拉巴拉-
訴苦,說三道四,數落人家不是….
幸好沒有這樣做.
不然又成了一個沒品格的人.
這樣會令我看不起自己.
我不要仔妹有這樣的兔媽.
這新聞另一點更令我想不通的是-
既然男的說是替女找替身申請工資.
怎麼在審訊過程中,控辯雙方都不傳召女的做證人?
只聽被告一面之詞…就宣判定罪?
如果女的在堂上說另一版本
那被告沒從中得益,機構無損失的理據
就不成立.
判刑會很不一樣吧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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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 瘡疤, 新聞, 互揭, 交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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